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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7-11 11:54:37   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7〕7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一)PPP模式实施范围。在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实施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逐步减少实施完全依赖财政支出的政府付费PPP项目。 对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均不得采用PPP模式。 

    (二)PPP项目运作方式。新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 运营(BT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方式。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鼓励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模式。 

    二、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 

    (三)推动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运营。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品。 

    (四)实现城乡供水和环卫一体化运营管理。鼓励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积极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逐步实现市、县城乡供水和环卫一体化PPP项目落地运营,基本建立城乡供水和环卫一体化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五)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鼓励采取PPP模式实施城市水环境、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健全以综合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付费机制,加快城区水系综合治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六)全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政府采购。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领域

     (七)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收费公路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给予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商业性开发使用、适当财政补贴、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支持。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 

    (八)推进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九)大力推动能源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增配电网、微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热电联产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天然气储备设施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十)积极探索水利设施开发利用。重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取水权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经营性功能,谋划集防洪、灌溉、发电、旅游等综合利用项目。 

    七、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领域。鼓励社会领域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支持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医疗和养老、旅游、体育健身,文化旅游和体育休闲等产业互相融合、全产业链发展,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八、进一步强化PPP模式推广要素保障 

    (十二)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稳定收益。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旅游、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十三)强化政府资金引导。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统筹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和PPP奖补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或省级PPP项目库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县(市)区,将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优化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 

    (十五)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担保融资业务,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PPP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永续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推行资产证券化。 

    (十六)加强基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国PPP基金参与我市PPP项目投资,发挥引导、规范和增信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整合社会资源,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PPP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九、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牵头负责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推广工作。每年分别组织各县(市)区及市本级PPP项目入库筛选工作,积极督促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相关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提高项目落地率;定期开展PPP项目推进督查活动,对项目库长期未能落地、实施不规范的项目定期开展清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结合本行业特点,牵头做好行业领域PPP项目的筛选工作,并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推进PPP项目并联审批,并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PPP模式推广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十八)营造公平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围绕“促规范”和“防风险”目标,认真组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及绩效管理、合同审核及执行等工作,营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环境,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不断提高PPP项目落地率。 

    (十九)加强项目推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PPP模式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良好氛围。多渠道、多举措、多形式,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并适时组织PPP理论与实践专题培训,传达解读PPP最新政策,培育PPP专业人才队伍。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坚守契约精神。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中长期财政规划,将对PPP项目的财政性补贴或付费依法纳入跨年度滚动预算,切实保障PPP项目在合作期的财政支出需求,为PPP模式的可持续推广与运用奠定良好的重信守约形象。   

来源:安庆市信息公开网( 政府办公室发布 2018-07-11 

链接: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6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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